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盐城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费收缴与使用 管理办法

  第一条  根据民政部、财政部民发(2003)195号文件和《盐城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》的规定,以及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。
  第二条  盐城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:
  (一)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/年;
  (二)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/年;
  (三)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/年;
  (四)其他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元/年;
  (五)个人会员本着自愿原则,会费缴纳数不限。
  第三条  会员加入本会后即缴纳当年会费,由秘书处出具财务部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。
  会员一年以上无故不缴纳会费的,经理事会批准,取消其会员资格,收回会员证书。
  第四条  会费用于《章程》中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各项活动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  第五条  本会实行国家有关社会团体的管理制度,财务接受相关业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。
  第六条  协会秘书处每年将财务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,协会换届时应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状况,协会法定代表人变更应进行财务审计,并接受有关审查。
  第七条  经费支出由法定代表人一支笔审批。
  第八条  本办法自会员大会通过之后生效。

盐城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5年12月28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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