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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费标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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盐城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费收缴与使用
管理办法
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、财政部民发(2003)195号文件和《盐城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》的规定,以及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盐城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:
(一)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/年;
(二)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/年;
(三)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/年;
(四)其他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元/年;
(五)个人会员本着自愿原则,会费缴纳数不限。
第三条 会员加入本会后即缴纳当年会费,由秘书处出具财务部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。
会员一年以上无故不缴纳会费的,经理事会批准,取消其会员资格,收回会员证书。
第四条 会费用于《章程》中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各项活动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五条 本会实行国家有关社会团体的管理制度,财务接受相关业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。
第六条 协会秘书处每年将财务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,协会换届时应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状况,协会法定代表人变更应进行财务审计,并接受有关审查。
第七条 经费支出由法定代表人一支笔审批。
第八条 本办法自会员大会通过之后生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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